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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06-09-08

师大办〔2006〕7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及创收的发展基金进行学校物资的省级政府采购、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和各学院、中心、部、处、馆、室等二级采购单位(下称二级采购单位)的分散采购。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是指学校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下称《政府采购目录》,见附件1)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是指在《福建师范大学物资自行招投标采购目录》(下称《学校物资采购目录》,见附件2)内,同时参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学校采购的相关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五条  各二级采购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在《福建师范大学二级采购单位物资采购目录》(下称《二级单位物资采购目录》,见附件3)内,各二级采购单位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六条  省级政府采购、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学校二级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均属于政府采购。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专业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条  采购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采购单位。

第二章  采购办事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采购办事机构分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和各二级采购单位分散采购三种,其职责如下: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办事机构由省政府授权财政厅下属采购办组织,并依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目录》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或协议定点采购组织工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工作。

(二)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办事机构由学校授权“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 组织,并依托资产管理处采购供应管理科组织实施学校采购行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物资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自行招投标采购组织工作。

(三)各二级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办事机构由“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授权“各二级采购单位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并依托各二级采购单位下属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二级单位物资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分散采购组织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十条  采购计划预算、审核与上报

(一)各采购单位应提前作好物资采购计划预算,定期编制预采购计划,在预采购计划审核通过且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按时上报采购计划。

(二)采购单位在预采购计划审核时,按以下规定实行:

1.采购单位使用属学校自由资金收入,购置大宗物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学校研究同意;

2.采购单位使用由各业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各类经费进行物资购置的,必须上报各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3.对于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逐级上报审批同意;

4.属科研项目经费的物资采购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或该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其余的物资采购均需由采购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大型或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大型或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三)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学校物资采购目录》的规定编制和上报采购计划。属省级政府和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均需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物资申购表》(附件4)上报资产管理处。省采购办和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预算实施相应采购。

(四)采购单位应在市场询价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算价格。

(五)采购单位采购具体项目,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资金划拨与计划批复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开具“采购资金划拨通知书”,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划拨到学校采购专户。属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资产管理处负责将采购资金划拨到省采购办省级政府采购专户(协议定点采购、医疗设备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或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二)省采购办和资产管理处在确认资金到位后,属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资产管理处两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采购办,省采购办三个工作日内批复采购计划,并抄送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属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的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两个工作日内批复采购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

(一)属省级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凭省级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有关文件(含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供货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从省级政府采购专户中支付(协议定点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由资产管理处与供货商结算,进口仪器设备由采购单位与供货商结算除外),支付手续由省采购办负责办理。

(二)属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的项目,中标供应商凭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有关文件(含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供货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支付手续由采购单位负责办理,由学校财务处支付。

(三)属二级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项目,中标供应商凭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以及有关文件(含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供货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从学校财务处支付,支付手续由采购单位自行办理。

(四)采购单位凭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发票到资产管理处入财产账,采购资金到财务处结算。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组织形式

(一)属《政府采购目录》中通用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的电器设备(摄影、摄像机、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等),其单项或批量在150万元(除速印机外)之间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协议定点采购。上报计划时,资产管理处应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属《政府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其中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单项或批量2050万元之间的除外),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上报计划时,资产管理处应当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属《学校物资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自行组织招投标采购。

(四)属《二级单位物资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各二级采购单位组织分散采购。

(五)属药品、医疗耗材等省级政府采购的项目,仍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由校医院上报计划,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

(一)协议定点采购

1.实行政府集中协议定点采购的项目,在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和期限内,采购单位可自主选择协议定点的供应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号。

2.采购控购小汽车,资产管理处可确认同意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预成交函,也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向品牌经销商或其他经销商采购,并凭省政府采购中心预成交函和发票报销。

3.对已实施协议供货的项目,在一个月内,采购单位急需采购相同的货物(不多于原中标货物数量),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处可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安排采用跟单方式采购。

(二)公开招标采购

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非公开招标采购

1.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通用的项目原则通常使用协议定点采购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控购小汽车除外);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为主。由于技术指标等原因确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具体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各二级采购单位出具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章的书面申请报告,资产管理处对照本办法附件5《福建师范大学科研、实验高端特殊设备目录》所列的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复核无误的;

2)已实行公开招标,但供应商不足三家,且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出具书面意见和变更使用的采购方式的建议并签字的。

3)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已获得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3.属《学校物资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4.属《二级单位物资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备案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采购项目,报备的采购文件应经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含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的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文件,均需资产管理处审查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报省采购办备案。属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资产管理处自行备案。属二级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二级采购单位自行备案,并定期上报资产管理处。

(四)备案材料包括:邀请招标、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及相关信息。

(五)采购文件备案结束后,方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学校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六)对不符合规定上报或已上报发布的采购文件需要修改或澄清的,资产管理处负责通知采购单位,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修订完毕。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需及时向省采购办备案。

第十六条  采购信息公告

(一)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包括经备案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询价采购信息公告、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更正事项等。

(二)采购信息公告媒体: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含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的2050万元之间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信息,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资产管理处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及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属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项目20万元以下的采购信息,在福建师范大学校园网上公告。属二级采购单位分散采购项目,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上公告。

(三)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含学校自行招投标的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公开招标信息公告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非公开招投标信息公告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属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信息公告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非公开招标信息公告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

(五)属二级分散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可参照学校自行招投标信息公告时间执行。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抽取

(一)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含学校自行招投标2050万元之间的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评审专家抽取,由监察处、采购代理机构或资产管理处在省财政厅评审专家库中通过电脑或抽签等办法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属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监察处、资产管理处在学校评审专家库或省财政厅评审专家库中通过抽签等办法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单位、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二至三个小时内进行。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变更

(一)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变更采购方式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需经省财政厅批准,属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项目的需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供下列材料:

1.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的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并分别签字;

2.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属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的,由资产管理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分别由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3.资产管理处出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并盖章。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予开标,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其采购文件备案、信息公告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不需再办理采购文件备案和信息公告。

(四)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废标,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评标与中标

(一)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备案、采购信息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抽取评审专家,不得开标、评标。

(二)采购项目开标时,监察处应派有关人员参加全过程监督,资产管理处、采购单位可按规定派代表参加评标(无特殊情况,参加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于评标前依法主动提出回避,并及时调整参加评标的代表。

(三)评标开始时,应成立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参加评标的专家、用户代表及监察人员组成,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在评标会上可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误导干预其他评标人。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当场中止其参加评标活动。

(五)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开标后公布采购预算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价格,采购单位不予确认或不能支付资金的,应作为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六)除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评审专家、监察人员以及组织评标的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七)监察人员只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的监督,不参与评标和发表倾向性意见。

(八)采购单位必须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确认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如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否决第一中标人,必须以书面材料说明合法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告资产管理处,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需向省采购办报告;属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的需向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经确认后类推第二、第三中标人。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评标费用的收取与支出

(一)属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费用(含招标文件编制费、评审专家劳务费等),由资产管理处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明确按省物委有关文件规定收费,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属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的招投标费用,可参照委托代理机构同等略低的收费标准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票据由财务处提供,此类经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二)属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费用支付,由委托代理机构支付;属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的招投标费用支付,由资产管理处依照《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加强物资设备、基建(修缮)工程招标中财务管理的意见》(闽师[2003]1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及项目验收

(一)省级政府采购合同和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合同的签订,由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会签。采购合同会签需经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学校法律顾问和校长办公室等部门会稿后签订。合同中有关技术性方面的要求由申购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二)采取合同会签,实行限时办结制,采取合同签收、签出登记,每个会签单位签发时间一般不超出三个工作日。

(三)属省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处按协议定点采购合同范本拟稿后,直接送校长办公室确认并盖章。

(四)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协议定点采购的采购合同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订。

(五)进口免税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确定外贸代理机构、机电办批文、报关与免税、商检等)。若有特殊情况,经报资产管理处认定同意后,外贸代理机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选定。

(六)采购验收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负责组织,资产管理处、监察处等共同参与。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承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七)验收应当在采购项目到货安装、调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八)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验收专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代表、资产管理处、监察处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书上写明情况及原因。

第六章  委托招标及进口代理机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一) 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定期对省财政厅获准登记的省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业绩、效率、实力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若干个省级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学校日常委托代理机构备选单位。

(二)对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按下列规定选择委托代理机构:

1.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从经评审确定的委托代理机构备选单位中指定其中一家作为代理机构(上报采购计划时一并付上,没有指定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定)。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办理委托。

2.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在监察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和资产管理处从备选的委托代理机构(近期刚委托的除外)中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和特长确定委托代理机构并办理委托。

第二十三条  委托进口代理机构选择

(一)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定期对省内外贸代理公司的资质、业绩、效率、实力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若干个省内外贸代理公司作为学校日常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备选单位。

(二)对需要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的进口货物,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从经评审确定的外贸代理公司备选单位中指定其中一家作为代理机构报资产管理处,没有指定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定,并按照采购合同办理委托。

(三)外贸代理公司在采购资金安全上,需要向学校提供书面承诺并写入外贸代理协议以确保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对委托代理招标或代理进口机构的考核实行信用一票否决制。采购项目实行委托代理招标或代理进口后,采购单位、监察和资产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可通过现场监督、征求供应商意见等途径对委托招标或进口代理机构进行考核,适时收集委托代理机构信用资料,动态管理。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消其委托代理资格;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有权依法追究委托代理机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及各二级采购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有权对学校采购过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监察处负责对各级采购工作的执法进行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各级采购工作的审计进行监督,财务处负责各级采购工作资金开支的审核。上述部门对采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加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省级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招投标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采购单位投诉及采购档案管理等具体操作,按现行或省采购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国家和本省颁布的有关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学校下属各公司、后勤集团、二级独立学院、人武学院及附属中小学校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宣传、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师范大学

00六年九月八日

 

 

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管理

福建师范大学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