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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闽科财〔2007〕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下列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一)单台(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其他货币按市值比率折合)的科学仪器设备;
(二)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科学仪器设备如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降低的,报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降档管理。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在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下设立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办公室(简称校大型科学仪器办),挂靠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 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和解决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协作共用、维修和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校大型科学仪器办的主要职责是完成本规定和其他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事宜,具体如下:
(一)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审定校内外有偿服务收费价格和校内服务奖补方案;协调、督促校内相关单位按时完成测试工作;确定校内外协作共用评估考核办法,对校内相关单位入网仪器进行定期评估考核;负责校内外协作共用资金的管理;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协助校内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工作。对各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和年度使用效益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不少于20%(单价大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属于必查项目);通过查、听、看等方式,对各单位考核结果进行评价;汇总全校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结果,形成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报告。
第六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内外协作共用管理原则。为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积极参与校内外协作共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针对仪器设备在校内外协作共用中发生重大故障等情况,学校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协作共用奖补专项资金”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专项资金”。
第七条 根据《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
第二章 论证、购置与验收
第八条 各单位在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应填写《申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校大型科学仪器办。
第九条 大型科学仪器办要会同科研、教务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条 《申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发展的必要性和用途(属于更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二)与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相比,拟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性能价格比,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适用范围,所选品牌、规格与档次、性能与价格及技术指标等。
(三)拟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和购置后每年(至少3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和各项辅助设备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拟开展的校内外协作共用方案。
(七)效益预测和风险分析(含年使用机时数)。
第十一条 《申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学校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仪器设备采购。
第十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负责安装调试,在安装调试、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由校监察处、资产管理处、大型科学仪器办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购置单位负责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相关专家等组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验收小组进行。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要在15天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增加入帐手续,并到财务处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第三章 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为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原则上将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购置的,单台(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统一加入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其中,单台(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或美元3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统一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第十六条 为做好校内外协作共用工作,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原则上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服务平台。同时,根据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具体情况,至少配备1名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平台负责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为平台内每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进行管理。加强对管理人员或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二)负责做好平台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登记、上机安排、维修等工作。
(三)负责加强平台内实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实验专业人才队伍素质。
(四)负责建立平台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料档案,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设备完好和使用状况等,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五)负责做好平台内参与省、校协作共用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入网申请、日常管理、维护、对外收费标准的制定以及年终总结等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平台内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数据统计报表,并做好人民币4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使用效益统计表的填报工作。
(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离开岗位三个月以上,应提前向平台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负责人安排其他人员代管。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协作共用奖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校内不同学科间协作共用大型仪器设备的优惠价与市场价差额的奖补,以及对在协作共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八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测试收入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部分主要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材料的损耗、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务补贴等。
第十九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额定机时由各使用单位根据设备的使用特点、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即年度额定机时T=1400×K。其中,1400为年度额定机时基数,即40周/年×5天/周×7时/天=1400时/年;K为使用特征系数,各使用单位可根据设备使用特点确定,报校大型科学仪器办备案,其中“通用型”设备K=0.6~1,“专用型”及“机电类”设备K=0.4~0.8。
第二十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校外使用。确需借出的,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校大型科学仪器办同意,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借。
第二十一条 借用的仪器设备应准时归还,借出、收回时均应立据,严格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外借期间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调进、调出、赠送或接受赠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均须经校大型科学仪器办同意,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免税进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至非教学、科研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报废时,若尚在监管期内,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销监管手续。
第四章 维 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校内外协作共用时发生重大故障,维修费用超过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维修资助。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维修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填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服务平台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校大型科学仪器办。
第二十六条 校大型科学仪器办要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使用维修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并报请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原则上从维修专项资金中补助50%。
第二十七条 校大型科学仪器办将批准使用维修专项资金的申请项目通知有关单位。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后,由校大型科学仪器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有关单位可凭维修专项资金通知书、维修发票、维修合同和验收报告到财务处报帐。验收不合格的,学校有权终止维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修并做好相应记录,以不影响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检修费用从各单位预留的6%运行维修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要拆改和分解的,须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处 置
第三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将闲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报送校大型科学仪器办,经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进行调拨使用。
第三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报废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校大型科学仪器办。校大型科学仪器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鉴定后,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原购置金额大于人民币15万元的,须报请福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办法》,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具体工作由校大型科学仪器办负责落实。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四条 奖惩办法如下:
(一)经考核,对在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人才培养和协作共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经费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奖补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经考核,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协作共用差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减少或暂缓下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同时暂停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的维修资助等。
(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三个月以上的,经校大型科学仪器办核实,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学校有权收回,另行托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