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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2-23

  

                                                     闽师资〔2008〕18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建立正常的评价考核制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10号)以及《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闽师资〔200817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单台(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其他货币按市值比率折合)以上的仪表类(03类)、机电设备类(04类)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特殊用途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单项或选项考核。

第三条  考核标准:按《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要求进行评价考核。

第四条  考核方式及程序:

(一)由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校大型科学仪器办共同组织实施。步骤分为单位自查、单位考核和学校核查三个阶段。

(二)单位自查工作由各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如下:

1.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要求,认真做好填报数据的材料收集、整理与统计工作,如实填报《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2.对平台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本年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撰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管理、使用自查报告》。

(三)单位考核工作要在校大型科学仪器办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相关单位分管仪器设备的领导、设备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参加的考核小组,并由相关单位分管仪器设备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具体考核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1.对平台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形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管理、使用自查报告》;

2.对平台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填报的《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各项数据,逐台逐项进行核实、评分,并作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价;

3.按时将《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管理、使用自查报告》等考核结果材料报送校大型科学仪器办。

(四)学校核查工作在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校大型科学仪器办负责具体,主要任务如下:

1.对各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抽查,抽查数不少于20%(单价大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属必查仪器设备)

2.对各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和年度使用效益情况,在查、听、看基础上作出总体考核评价;

3.在学校核查基础上,对学校所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年度效益综合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条  考核时间安排:

(一) 每学年考核一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份开展自查与考核,每年915日前将本单位填写的《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管理、使用自查报告》等考核结果材料,报送校大型科学仪器办。

(二) 每年915日至930,由校大型科学仪器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到相关单位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学校核查工作。

(三) 每年1015日前,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将有关数据上报教育部。

第六条  考核结果及奖惩:

(一)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有关部门规划、分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相关单位和平台负责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 对考核不合格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限期进行整改,并予以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公布。

(三) 对于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单位,将作为考核不合格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和复查,复查后仍无改观的,学校将给予暂缓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停止拨款等处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日常管理:各单位分管仪器设备的领导要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各平台负责人要认真做好考核数据的日常记录、检查和管理工作。校大型科学仪器办要对各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抽检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2. 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调查表

      3.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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