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资〔2008〕18号
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闽科财〔2007〕12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闽师资〔2008〕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单台(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其他货币按市值比率折合)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单台(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其他货币按市值比率折合)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加入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单台(或成套)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第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宗旨:
(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校内外共享,提高利用率。
(二)合理配置我校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
(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第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进行校内外协作共用,其中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所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加入共用网的仪器设备采用公益服务与有偿共享相结合的原则,设备所在单位承担应有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管理体制,依靠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创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管理服务平台。以市场为导向,通过规范的申请、服务、管理、考核、奖补等工作流程,在规范服务的基础上,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和资源整合。
第七条 学校依托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为校内各相关单位搭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管理服务平台。
第八条 加强我校实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技术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实验专业人才队伍素质。
第九条 加强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区域合作,努力提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和公共服务的层次。
第三章 入网与使用
第十条 校内相关单位如有同时满足以下入网条件的科学仪器设备,需报送校大型科学仪器办,经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加入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一) 单台(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其他货币按市值比率折合)以上。
(二) 性能指标达到我省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三) 运行正常,能提供准确、可靠、及时的对外服务。
(四)使用与维护骨干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分析测试资格和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满足第十条中(二)、(三)、(四)款规定,且单台(或成套)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需报送校大型科学仪器办,经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可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第十二条 学校以独立的成员单位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校内相关单位不单独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申请入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须经学校或福建省大型仪器办审批。
第四章 参与共用网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相关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校大型科学仪器办委托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设备进行分析检测,根据服务情况按规定享受奖补。开展校外服务的,由福建省大型仪器办提供奖补;开展校内跨学科服务的,由学校大型科学仪器办提供奖补。
(二)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仪器办组织的培训、考察等活动。
(三)通过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开展对外宣传。
(四)对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相关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为用户及时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二)保持入网仪器设备完好,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努力提高利用率。
(三)公开发布入网仪器设备及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维护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信誉。
(四)遵守本管理办法,报送总结材料,接受定期考核评估。
第五章 校内协作共用奖补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设立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奖补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和有偿服务收入。
第十六条 奖补专项资金主要用途有:
(一)校内不同学科间协作共用的服务价格与市场价差额的奖补。
(二)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建设和信息维护费用。
(三)分析测试技术培训费用。
(四)专家评议和咨询费用。
(五)在协作共用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费用。
第十七条 校内外协作共用服务收入分配方案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学校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六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加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力度,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检测项目记录,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条 我校利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仪器设备开展校外分析检测服务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福建省大型仪器办审定的有偿服务优惠价格收费,其质量和数量将作为省级协作共用业绩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各级、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二)经评估合格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三)其它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四)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五)经福建省大型仪器办同意的分析检测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第二十条所列(一)至(五)条款的对外公共服务收费,按政府定价、指导价执行或实行市场调节价,在规定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利用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仪器设备开展校内其他学科分析检测服务的项目,统一按照校大型仪器办审定的有偿服务优惠价格收费(其中使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中本校仪器设备的,学校将在参照省大型仪器办审定的有偿服务优惠价格的基础上再优惠10%)。
第二十三条 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获得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优惠价格服务的研究或测试项目,要在相关的项目总结、论文、会议资料等文档中标注“获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资助”。
第二十四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单位每年年底前要向校大型科学仪器办报送对外服务年度工作总结、典型服务事例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单位以及入网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采用专家评审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需要每年评估一次,从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年度使用机时、测试样品数、对外服务和协作共用业绩、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开。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评估结果,对校内外协作共用工作良好的相关单位,根据其协作共用业绩给予奖补,对工作优秀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另行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协作共用工作优秀的单位,因协作共用工作需要进行设备大修或升级改造的,可分别向校大型科学仪器办或福建省大型仪器办申请维修专项资金资助。校大型科学仪器办或福建省大型仪器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根据大修或升级改造情况分别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单位不履行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将影响其所在单位实验室建设以及申报政府资助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