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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10-01-22

师大办[2004]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福建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仪器设备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具、行政办公设备等十大类物资。

    第三条  所有调入、购入、捐赠或自制的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20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等仪器设备和各种软件,不论其经费来源、购买渠道,均属国家财产,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包括:

    1.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不足1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各种电子计算机。

    2.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单价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不足4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4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延长使用寿命。杜绝仪器设备闲置浪费、损坏和公物私化等现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规定,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和管用结合的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位分管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监督、检查、登记与处置等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部、处、室、馆、后勤服务集团(下属各单位)、校办产业等为二级管理单位。各二级管理单位应有一位领导分管设备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申报和使用管理,同时应配有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保管员。

    第八条  各单位保管员必须是本校在职职工,其职责是:1. 做好本单位的新采购、调入或捐赠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建账、领用与保管工作;2. 配合本单位领导做好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监督和检查工作;3. 每年定期收集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及效益情况并上报校资产管理处;4. 及时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调剂、调拨、报废等申报工作;5.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指导。

    第九条  保管员需刻制仪器设备保管专用方形私章,在仪器设备记账和处置时使用。专用私章须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保管员应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如因工作需要调动,调动前须将本人所管的仪器设备全部移交给新保管员,经新旧保管员双方签字,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凭审批报告到资产管理处注册新的保管员专用私章。 

第三章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论证

    1.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建设发展工作的需要,制订出下年度仪器设备预申购计划,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经费预算和仪器设备申购的合理性进行预审,并上报学校审批,学校将根据轻重缓急由采购部门分期分批办理申购。

    2.属精密贵重和大型及大批量仪器设备,购买前还必须进行单项的可行性论证,填写《福建师范大学购置贵重和大型及大批量仪器设备论证报告》。单价人民币在10万元(批量20万元)以上的由申购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资产管理处参与;单价人民币在20万元(批量30万元)以上的由申购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参与。

    3.仪器设备采购手续和规程按《福建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师大办[2003]85)执行。

    4.凡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自制的仪器设备、装置及软件,均应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实际投入成本和价值进行估价,并登记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实物验收:是对购置合同所罗列的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厂家、单价、国别、出厂号、台(件)数等)、购买发票、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全面校验。属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必须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2.技术验收:必须在实物验收基础上进行,它是对所购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进行核对与考核。属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

    3.上述验收中单价人民币在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下的由申购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单价人民币在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上的由申购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资产管理处参与;单价人民币在3万元(批量10万元)以上的,由申购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验收,财务、监察部门参与。必要时还应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

    4.在验收时供货单位、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和保管员以及参与验收的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监察等部门有关同志组成验收小组,依照采购合同认真核对清点,由保管员逐一登记到货仪器设备,并及时收集包括设备名称、厂家、单价、国别、出厂号、台(件)数等)、购买发票、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以便建档。未登记的或必备材料不全的仪器设备,单位保管员不予签字、登记做账。属计算机软件的依照原始介质做账,由单位保管员保管,使用人办理借用手续。

    5.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原采购要求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采购部门,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或办理退、换、赔等手续。验收结束时必须填写验收报告,报告中必须明确是否合格或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最后验收小组成员逐个签字。验收不合格,责令供货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予以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退货并依法保留追究权力。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1.必须建立必要的账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要根据资产财务、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等特点分别由财务、资产和使用单位设置相应固定的资产帐。

    2.各使用单位在增加财产时均应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增加单》,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资产管理处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建立相应的账、卡。

    3.凡挂靠在学校并以学校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应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

    4.基建或修缮等项目中附属配套的仪器设备(如空调、电梯等)在报销时必须由项目负责单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并先落户到项目负责单位。在工程交互使用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单位、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资产管理处、财务、监察部门参与。在验收合格双方单位盖章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财产转移。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相应规章制度。对每台仪器设备要做到责任到人、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充分利用、合理调剂、杜绝闲置、提高绩效,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主要的仪器设备都要制订操作与使用规程并张挂在醒目位置。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要设专人管理与维护。要建立健全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论证报告、装箱单、说明书、技术资料、安装调试记录等,技术验收时上交)此外,还要建立年度使用档案,如:使用记录、年度使用效益、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具体由单位仪器设备使用与保管人负责,且每年定期上报资产管理处。

    3.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各单位应及时与有关厂家联系,进行维修。故障或损坏的仪器设备原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还要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以便掌握全校仪器设备维修情况,有效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4.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数量、现状预留下一定经费用于日常的仪器设备维修。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预留不低于原购置费6%的经费作为该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对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不报告、不维修的要追究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5.维修费中配件部分金额超过500元的需上交拆卸下来的原配件,并同时填写固定资产配件增加和减少凭单,在资产管理处接收、登记盖章确认后,方可进行报销。

    6.各单位不得随意拆改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特别是电脑等两用设备),确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批,属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还需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

    7.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锈、防腐蚀以及防火、防盗等工作,避免损失和丢失。要对仪器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具体由仪器设备使用人负责。

    8.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注意安全操作,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要加强有关人员及师生的安全教育,严防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发生触电、失火、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等损坏仪器设备与危害人身安全事故,做好防护和定期检查。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设备。

    9.资产管理处将协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到各单位对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若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连续二年考核低下的,学校有权对其作校内外调剂。

    10.仪器设备的领用与借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单位内部仪器设备的领用,须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登记手续,按时归还。

    2)校内各单位间仪器设备借用,要由借用单位申请,借出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仪器设备一般不向校外借出,特殊情况需向外借出的,要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申报审批程序执行。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4)贵重精密和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请校分管领导批准。

    5)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申报审批程序是:借用单位持单位正式介绍信,与仪器设备借出单位洽谈,经仪器设备借出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盖章,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或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签订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收费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6)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的,学校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1%5%收取设备使用补偿费。

    7)仪器设备一般不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本科生、研究生须由导师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保管员应认真检查,如有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复。

    8)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应在离开本单位前归还借物,并经保管员认可、单位领导签字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或进修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

    9)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出门手续。

    11.任何人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调剂

    1.各单位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对一年内使用率低于5%且完好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经论证确属本单位今后不再使用的要在校园网公布,实行校内调剂。对隐瞒不报,一经发现,追究单位领导与当事人责任。

    2.仪器设备的校内调剂由调出单位保管员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3.仪器设备调出与变卖,须遵循以下原则:

    1)调出与变卖的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我校闲置多余的,一般应实行有价调出与变卖。对方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与调出方进行协商、价格谈判,变卖价格应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小组鉴定或委托专门机构评估,并视仪器设备原值大小进行分级审批。

    2)单价人民币在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下的须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单价人民币在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上的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每半年汇总一次报省教育厅备案;单价人民币在15万元以上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定期汇总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单价人民币在20万元以上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以上仪器设备调出与变卖均须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固定资产调出与变卖单》,并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调出与变卖手续。

    3)单价人民币在10万元(含批量)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仪器设备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低价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理。

    4)公务车辆的调出与变卖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标准和编制管理的规定》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予以调出与变卖,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遵守先鉴定、后报废处置的原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2.仪器设备在申请报废时,须经技术鉴定,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或拆修鉴定表》,单价人民币在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下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单价人民币在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上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资产管理处参与;单价人民币在3万元(批量10万元)以上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及相关专家参与鉴定。

    3.报废鉴定均须两位以上技术人员签名、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废金额单价人民币在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下的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单价人民币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上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单价人民币在15万元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单价人民币在20万元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以上仪器设备报废,均须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减少单》,并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4.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但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的仪器设备不属报废之列,只在原有仪器设备使用现状上改为待报废和不做使用效率统计。其他项目与在用仪器设备一样管理,清产核资时依然要检查此类仪器设备。

    5.实属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变价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残余价值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估算,并以此作为招投标拍卖的底价进行拍卖。

    6.公务车辆的报废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标准和编制管理的规定》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鉴定审批后予以处置,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变价拍卖、借用收入、调出转让、折旧残值等经费收入,统一上交校财务部门并纳入学校维修调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该维修调剂基金专门用于仪器设备报废前的鉴定、维修和调剂及报废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十七条  属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均应由责任人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致使受潮、腐蚀、生锈等变质、损坏、丢失或被盗;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借用丢失,嬉闹造成损坏。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的,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无法预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原则。根据当事人一贯表现,事故发生后的认识态度以及损坏价值等具体情节实事求是酌情赔偿:

    1.丢失设备实行折旧计价赔偿(折旧计价标准另定);损坏、丢失零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与保管单位,在发生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丢失或被盗时,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损坏、丢失或被盗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保卫处组织专家审查、技术鉴定、专案处理,必要时资产管理处参与。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事故后,要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或拆修鉴定表》,两位以上人员鉴定签名(被盗的派出所鉴定)、单位分管领导审核,视仪器设备原值大小进行分级审批。

1.单价人民币在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下的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单价人民币在1万元(批量3万元)以上的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单价人民币在15万元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单价人民币在20万元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单位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处分。

3.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实施条例,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颁布的《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四年七月八日

 

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管理

福建师范大学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