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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03-10-04

                                        师大办〔2004〕43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备并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监督,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三条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和存货。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标本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学校资产的增加、减少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价。

   第十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单位占有与使用学校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国有资产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学校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合理配置与盘活学校资产。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和资产年报统计上报工作。

    (四)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全校的物资采购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仪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或非转经、合资入股、资产处置等项目进行论证与评估的组织工作,并对学校投入经营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办理学校产权登记与界定以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八)参与学校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及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九)负责向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校领导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处、产业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等作为学校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资产归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二)产业处代表学校对校办产业占有与使用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明晰学校与各企业的产权关系。代表学校对各企业占有与使用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并行使学校对各类经营资产的收益权。

    (三)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后勤服务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经营实体或个人占有与使用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明晰学校与各单位或个人的产权关系。代表学校对经营型实体或个人占有与使用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并行使学校对各类经营资产的收益权。对委托后勤服务集团管理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家具、车辆和植物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管理及教室资源的调剂管理工作。

   (五)科研处负责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等及对全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六)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学院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进行管理。

   (七)各受托管理学校各类会场(馆、室、店面等)单位应负责对学校委托的体育场、馆、室,店面及相关配套设施与设备的调剂、使用、维护实施管理,确保其安全与完整。代表学校对委托物业管理的各类资产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所投入开放经营的学校资产进行成本与效益测算,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学校利益最大化。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业务管理的范围制订相应实施管理条例,报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各占有与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各学院、中心、部、处、室、馆、后勤服务集团及下属各单位、校办产业)为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应配备在职的专(兼)职财产保管员,并成立由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财产保管员和工会委员等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申购、论证及参与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办理资产清查及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填制等工作。

   (四)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管等管理工作,杜绝闲置,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五)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使用情况。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预算管理形式购置(含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均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账手续。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把好固定资产购置关,要提前编制购置计划,做好购置论证,避免重复、盲目购置。固定资产购置按《福建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各业务管理部门或各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登记入账。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建档制度。

(一)各单位凡因购置、建造、改良、受赠、报损、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减,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二)基建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验收后,应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增手续。竣工但未决算的项目,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各业务管理单位部门、单位对土地、房屋、建筑物、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等,以及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按学校规定上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制度。财务处及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设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分类账,资产管理处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使用单位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与一物一卡的固定资产卡片;各级账务管理单位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和使用考核制度。各单位应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与借用制度。各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校内借用要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借出需报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各单位对收回领用与借出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借出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各单位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移交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

   (一)机构合并、分开等调整相关单位,按“先办理交接手续后进行调整”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进行现场财产清查登记;

   (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离岗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盖章,并报资产处备案后方可离岗。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或借用人员调离、退休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须交清所领用、借用的固定资产,经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办理离校或离岗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房屋、教室、设备等)进行出租或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创收活动,必须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上交资源占用费及管理费。具体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等另行制定。

第五章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有国家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作为履行工商登记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独立法人单位,必须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并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土地、房屋建筑,要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学校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八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下列三类非经营性资产一般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一)  国家财政拨款购置的资产;

  (二)          享受海关免税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三)维持教育事业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含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教育事业单位的资产不得对外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九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学校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或经营型管理的实体,其占有与使用学校的资产均实行“有偿使用”、“经济核算”和“利润合理分配”的原则,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对其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条例将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产的评估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资产的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校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校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四)校办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查(重大项目提交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三十六条学校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与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变卖、置换、投资、租赁、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根据处置权限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以及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各单位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由使用单位或由学校组织技术鉴定;

(三)根据不同审批权限,分别上报资产管理处或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处置,学校定期集中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价值在规定范围以上的,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规定:

   (一)单台(件)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批量在3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报资产管理处审定后予以处置。

   (二)单台(件)在13万元的(批量在31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鉴定,资产管理处参与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处置。

   (三)单台(件)在315万元(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鉴定,财务处和审计处参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处置。

   (四)单台(件)在15万元以上的(含15万元),由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鉴定,财务处和审计处参与,并由资产管理处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后予以处置。

   (五)车辆的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标准和编制管理的规定》上报省机关管理局鉴定审批后予以处置。

   (六)凡有偿调出、变卖的单台(件)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委托评估,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七)家具类的报废鉴定和回收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

   第四十条房屋、建筑物的报废、拆除,基建管理部门须事先进行拍照留底,并组织技术鉴定,上报学校同意后,转由资产管理处上报办理报损、报废等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

   第四十一条凡占有与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资产闲置超过两年时间(含两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剂处置。

   第四十二条学校资产报废处置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或按省有关资产报废处置规定逐级申报处置。资产报废处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收回残值上缴学校财务,并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消,其占用资产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其所占用的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二)单位合并,如属同一系统、同一性质的,可无偿调拨给并入单位或合并后新组建单位。

   (三)单位撤销的,原占有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三种情况,在资产处置前,相关单位都要对资产存量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必要时委托价值评估。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调拨或封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资产私分、转借、转让或调拨。

   第四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的占用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及时报告资产使用情况;并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处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报表格式,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第十章监督与奖罚

   第四十七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单位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各单位资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各单位对所占有国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对所占有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四)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外投资的资产是否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六)学校资产是否遭到侵犯、损害;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校资产管理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用于经营性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流失的。

   第五十一条资产的占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及进行产权登记;

   (三)不按规定权限,随意处置资产;

   (四)擅自变动产权,用于投资经营;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占用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损失、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五十四条已经纳入企业核算体系的单位所占用学校的资产,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学校的无形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土地房屋等使用管理条例将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闽师财[1996]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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