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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5-06-04

  

  师大办〔2005〕4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工作,根据《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我校图书资料、资产账务管理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本《细则》所指固定资产分类及形成:
    (
)房屋及建筑物类指:新建(改扩建)各类房屋(含简易)建筑,购入的房屋,新建各种室外构筑物,道路(堤防、挡墙)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绿化工程,非建筑物形态的体育运动场地,大、中型(10万元以上)装修工程等。
  (二)土地及植物类指:学校征用取得的各种国有土地,购置房屋时取得的国有土地以及这些土地上的名贵植物。
  (三)设备类(含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器、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指:单台(件)价格在500元以上或原设备增加的配件,在建工程中附属的设备。凡单台(件)设备购置时,发生的随联税费及运杂费应计入本台(件)设备原值作固定资产登记。小额设备指单台(件)价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设备;设备材料指原设备更换的所有原配件。
  (四)图书类指:各学院使用各类经费购置的(科研经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研究生培养课题经费购置的除外)图书资料。
  (五)家具类指:所有行政办公、教学科研使用的家具(含在建工程中附属的家具)。
  (六)被服类指: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和室外装具。
  (七)牲畜类指:牲口及其他牲畜。
   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承办人:
  (一)新增(含受赠)财产登记由财产使用单位办理;
  (二)新建(在建)房屋(含新建或在建房屋同时安装的设备、家具)由基建部门办理;
  (三)房屋改扩建和10万元以上装修(不含设备)项目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单位办理;
  (四)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出、出售、转让、变卖由原使用单位办理;
  (五)房屋报废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六)房屋因房改减少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
  三、新增资产报账的管理
    (
) 下列情况之一先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1.
新增十六类固定资产。
  2.
受赠十六类固定资产;
  3.
在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决算按要求办理预入账的;
  4.
上款所指的工程办理竣工审核工作后按规定办理账目调整的;
  () 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登记需提供以下凭证:
    1.
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一般要求:.
 (1)办理新增固定资产时,财产保管员要填写一式四联固定资产进账单。
 (2)固定资产进账单应具体记载单位编号、财产分类号、财产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生产厂家、资金来源、使用方向(如:教学、科研、行政、经营等)、报账部门(如:校财务处、科研财务、后勤财务、企业财务、医院财务、地理所财务)、发票号等信息(填写时不同单价,不同类型应分开)
 (3)固定资产进账单需经验收人员、保管员、单位领导等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资产管理处收件、审核、编号并加盖资产管理专用章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账。
    2.
下列情况之一报账时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新添置固定资产:原始发票、实物清单、政府采购凭证(非政府采购除外)。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还需提供质量验收书。
 (2)受赠固定资产: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或相关文书、报告。
 (3)工程建设中附属的设备、家具:原始发票、实物清单、合同书复印件。
 (4)新建工程:原始发票、工程()决算书、工程决算审核意见书、合同书复印件。
 (5)在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决算的:工程预算书、合同书、财务支出证明。
 (6)改扩建工程及大、中型(10万元以上)装修:原始发票、决算书、决算审核意见书、合同书复印件。
   (
) 小额设备及材料的管理。新购置小额设备和原设备更换配件的,由资产管理处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单位报账时也需填写固定资产进账单,经资产处审核,视不同情况,在固定资产进账单上分别加盖小额设备审核专用章或材料审核专用章。进账单财务记账联留资产处。凭发票和对账联到财务部门冲账。
 四、固定资产处置报账管理
资产处置指十六类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出、捐赠、出售、变卖、调整(价值、使用单位、仓库领出)等资产处置行为。
 (一) 固定资产处置(房屋、土地除外)的一般规定:
   1.
设备类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或超过使用年限,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主要部件己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后影响设备使用性能,或修复费用高于原设备价值的30%,可申请设备报废。设备的部件损坏可申请设备报损。设备报废、报损应先申请鉴定,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报废与报损要申请专业鉴定。
   2.
报废、报损工作由各单位财产保管员办理。新启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为鉴定表与减少单合一,(已安装资产管理软件的单位,可通过组合查询后自动产生,机关各单位可到资产管理处综合科查询打印)
 (1)设备类资产处置时财产保管员要查询核对拟处置财产卡片上(设备类)的分类号、财产编号、名称、数量、单价、型号、规格、领用部门代号、使用年限、报账部门、经费来源等重要信息后填写(制备)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联(单台件)。设备类固定资产(单价500元以上)和小额固定资产(200元—500元)不得填写在同一张凭证上,报账部门不同的应分开填写。
 (2)其他类固定资产处置时填写(制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每单可填十件,一式三联。
   3.
上述凭单需经有关人员、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送资产管理处,资产处按管理等级和管理权限组织进行鉴定审批后生效。资产管理处应将处置批文及凭证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进行账目处理。
   (
) 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要求:
固定资产报废除满足一般要求外,根据处置情况不同还需满足下列要求:
   1.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申请报废,报废的设备送交学校废品仓库,报废的家具送交后勤管理处废品仓库。废品仓库管理人员接受后并在处置单上签字。
   2.
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但部分部件(成套设备附件)已损坏申请报损的,需提供申请报告,注明报损数量及金额,其损坏的部件送交学校废品仓库。废品仓库管理人员接受后并在处置单上签字。
   3.
固定资产调出(含捐赠)校外单位的,需提供申请及审批报告,需评估的应提供评估报告,有偿转让的还需提供缴费凭证复印件、转让协议等。财产交接后财产清单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4.
固定资产出售、变卖的,需提供申请及审批报告、缴费凭证复印件、实物清单,需评估的还需提供评估报告。
   5.
固定资产确因保管不慎等非主观原因丢失,需提供情况说明及审批报告,赔偿处理意见及缴款收据复印件。
   6.
固定资产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受理凭证及处理结果、申请报告、处理(赔偿)意见及收款收据(有赔偿的)复印件。
   7.
固定资产价值调整(更正)的,需提供申请及审批报告。工程项目需提供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调整报告和相应的进账单或减少单。
   8.
汽车报废,需提供申请及审批报告,使用单位将车辆送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后由该局提供的调拨单。
   9.
房屋建筑处置,需提供申请报告,属报废的还要提供报废鉴定报告与批文,属被征用的要提供有关文件与批文,属房改的要提供批准文件及清单。
   10.
土地处置,需提供申请报告、被征用或转让或出让的批文等有关文件。
   (
) 固定资产调拨报账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变更,或从学校仓库领出家具或家具归还学校仓库,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联,需经调出、调入单位领导、保管员签字,双方单位盖章,送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加盖资产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五、财务部门资产管理
  1.财产保管员持固定资产进账单及其他有关凭证到财务部门(一级
财务或各二级财务)办理报账手续。
  2.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分类账,记账时应根据固定资产进账单进行一单一录,并录入设备编号。对填写不清或主要栏目填写不全的凭单,各级财务可不予受理。
  3.各级财务账务处理完毕,应在进账单对账联加盖财务审核章,
并负责收集保管,每旬由资产管理处定期收回,以便对账。
  4.固定资产进账单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后有效期为10个工作
日,逾期财务记账联作废,应退回到资产管理处重新报账。
 六、 财产保管使用单位资产账务管理
 (一)财产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兼职或专职的财产保管员。保管员应建立本单位实物明细账,妥善保管设备卡片,并在设备类和家具类财产显目位置粘贴统一的标签,图书类报账后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各学院和有条件的机关单位、企业要建立计算机明细账,并应及时凭固定资产进账单单位记账联登记财产增加(录入),凭处置审批表登记财产减少(录入),保证账、物、卡相符。未建立计算机明细账的单位,保管员也应建立动态的手工明细账。
 (二)各单位应认真制定和执行财产借用登记制度、管理维护制度、维修保养制度、重大(贵重)设备使用记录制度、设备损坏赔偿制度,财产移交制度等规章制度。
 (三)各单位家具应按存放地制备财产清单或卡片一式三份,由责任人签字后,保管员、责任人各一份、存放地贴一份。
 (四)各单位财产责任人应爱护国家财产,对借用财产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损坏应及时办理报废、报损手续。经批准报废的财产不得再留在本单位。
 (五)凡保管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有关财产移交手续,并到资产处办理责任人变更登记。
 (六)机构调整涉及资产分割的,应先进行相关单位资产全面清查、分割,并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七)人员退休或离岗(6个月以上),各单位应将其借用的所有财产收回,确因科研等工作需要,可将财产转到与其科研工作相关的其他在职()人员名下。
 七、资产报表及对账管理
 (一)每一个学年末全校各单位应组织进行一次各类资产清查核对工作。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处提供的固定资产台账与本单位实物明细账认真进行查对、核实,编制各类资产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表和清查情况报告送资产管理处。
 (二)为确实保证资产、财务账账相符,各级财务应在每年471O月的1O日前与资产管理处核对上一季度固定资产账目,年末在各季度对账的基础上,核对全年资产账目无误后,方可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凡查出未达账的,各级财务应及时催促报账,减少未达账。次年第一季度,学校将上年度未达账情况通报各单位,各单位务必认真组织查对,催促有关人员限期到财务部门报账,逾期不报账并无正当理由的在新年度不予借款购置新设备。
 (三)次年110日前各二级财务应将年终报表送校财务处,同时,将固定资产情况表抄报资产管理处。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57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和旧版固定资产增加单、减少单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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