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福建师范大学家具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9-06-24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统一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一般设备。不论何种经费,何种渠道(包括赠送、调拨、调剂等方式)添置的各种家具均属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三条  我校家具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爱护使用”。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学校家具总账和分户账对全校家具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报废审批等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设立家具库房、维修及废旧家具报废鉴定、回收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家具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家具购置和建账、报销、维护、报废等工作,每年应对家具进行自查一次,确保账账、账物相符

第六条  凡属公共使用的家具(如:教室、会议室、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家具的购置。由购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说明用途, 落实经费来源, 由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按《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家具购置业务。

第八条  家具的验收。批量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验收,后勤管理处参与;批量价值310万元以下的,由申购单位、后勤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验收,资产管理处参与;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申购单位、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验收,财务、监察部门参与。验收时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家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以及购置合同等进行认真核对,并填写验收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索赔、退换等相关措施。

第九条  家具的使用管理:

(一)教室、学生公寓和单身教工公寓所配置的家具,由后勤管理处委托后勤服务集团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后勤集团应按学校要求制定日常管理和维护办法。

(二)行政办公、科研、实验室家具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三)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家具设备费,由后勤管理处统筹使用。

(四)家具的维修。由各使用单位的家具管理人员向后勤管理处申报,后勤管理处根据需要并按计划组织维修。

(五)各单位更换家具管理人员时,必须办理家具账物移交手续,交接时双方和单位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要追查单位领导和原家具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家具的账务管理按《福建师范大学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家具丢失,按照家具原值折旧后的40%进行赔偿,人为损坏家具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按家具原值折旧后的100%赔偿(年折旧率按10%计算),赔偿金额上缴校财务处,作为家具维修基金。

 第十二条  未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学校家具一律不得出租、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违者按家具账面值的20%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  因购置新家具后,闲置的旧家具,使用单位必须报告后勤管理处,在校内进行调剂;若校内无需求,可用于扶贫或共建等活动,无偿调出的闲置家具,必须先按家具处置权限与程序进行报废后,并经资产管理处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无偿调出。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之间的家具调入、调出时,双方家具资产管理人员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经各自单位领导、资产管理员签字后及时到资产管理处调整家具账,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家具报废范围:

(一)凡家具使用期满,自然磨损严重,难以修复的;

(二)可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家具折旧余额的;

(三)款式老旧且无实际使用价值的;

(四)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第十六条  家具处置权限规定:

(一)批量在3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予以处置。

(二)批量在3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共同组织鉴定,资产管理处参与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处置。

(三)批量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鉴定,财务和监察部门参与,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处置;金额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还需报省教育厅审批后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家具处置申报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家具处置申请表,并经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领导签字

(二)参与鉴定人必须在处置申请表签字确认,并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述不同审批权限,可自行审批或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置,学校定期集中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须经批复后,再进行处置。

(五)资产管理处应将处置批文及凭证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俱,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  已经报废的家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统一由后勤管理处及时处理。

(一)已鉴定报废且无任何利用价值的家具,应由后勤管理处及时组织清运,不得随意堆放,违者将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可拍卖的家具(如钢木家具),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处理,资产管理处参与,取得收入及时上缴校财务处,作为家具维修基金。

(三)因家具废品仓库空间有限,需按环保有关规定定期销毁废品

第二十条  家具下账程序按《福建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管理

福建师范大学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