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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公房配置与缴费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1-20

闽师资〔201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各类公房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原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等文件规定,借鉴有关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各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实验室等公房实行定额配置管理、有偿使用,兼顾学科差异,分类核定用房系数,实行旗山和仓山两校区面积合并计算,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定额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

第二章定额配置细则

第四条校本部机关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0

(一)正处级18/人,副处级12/人,其他人员9/人。

(二)按4/人配置辅助用房(如资料室)等,由机关各单位机动使用。

(三)个别专项用房(如档案室、保密室、机房、仓库、财务处报账厅、大学生创业园、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招标室、传达室、谈话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核定。

(四)校部办公楼设公用会议室,供各单位开会、接待等使用。

S0=18/人×正处人数+12/人×副处人数+9/人×其他人员人数+4/人×单位人数+个别专项用房。

第五条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1

S1=18×正处人数+12×副处人数+9×其他管理人员人数。

第六条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2)

S2=50×第一层次人才+30×第二层次人才+20×第三、四层次人才+16×正高人数+12×副高人数+8×其他教学、科研人员人数。

(一)同单位不同岗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可分别套用不同定额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计算。

(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单位任职的人员,以承担的主要工作岗位为主,套用上述定额标准配置用房。

第七条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辅助用房定额配置(S3

辅助用房指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图书资料室、杂志编辑室、会议室、接待室、教工之家、仓库等辅助用房。

S3=6/人×单位教职工人数。

第八条专业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配置(S4

(一)专业实验教学用房,指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所需的各种教室、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包括仪器设备室、语音室、模拟法庭、报告厅、琴房、演奏厅、舞蹈厅、展览厅、画室、雕塑室、设计室、模型陈列室、动植物标本室等专业用房。

(二)专业实验教学用房面积配置,采用“比照法”确定各学院自然规模生均面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借鉴有关院校经验,综合分析学院办学特点,分类确定学院的K值。各学院的K值定额基本参数如下表:

单位:/

自然规模生数

N))

生均面积

 

K

  

  

院别

 

1000

以下

K1)

1001-2000

以上部分

K2)

2001

以上部分

K3

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物理与能源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

6.0

5.0

  

4.0

  

地理科学学院、数学与信息学院(软件学院)

4.5

3.5

2.5

体育科学学院、传播学院、旅游学院、心理学院

2.5

1.5

1.0

经济学院、法学院、教育学院、外国语学院、海外教育学院

1.5

0.8

0.6

文学院、社会历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闽台区域研究中心(海峡协同创新中心)

1.0

0.6

0.5

(三)根据承担全校性公共教学实验的教学课时数和人时数,经核定后,分别给予化学与材料学院、物理与能源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的补贴面积为400300200B)。

(四)各单位专业实验教学用房,除用于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教学、实验、科研、学生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外,还必须满足本校公共课教学实验、测试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使用需求。同时,具有为本校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共享使用的义务和满足对外承接培训任务的需求。

(五)专业实验教学用房面积计算公式:

1.学生自然人数为1000人以下(含1000人)

S4= K1×N +BK1为实际生均使用面积,N为学院实际学生总数,B为补贴面积)。

2.学生自然人数为1001人以上(含1001)2000人以下(含2000人)

S4= K1×1000+K2×(N-1000 ) +BK1K2为实际生均使用面积,N为学院实际学生总数, B为补贴面积)

3.学生自然人数为2001人以上(含2001人)

S4= K1×1000+K2×1000+K3×(N-2000) +BK1K2K3为实际生均使用面积,N为学院实际学生总数, B为补贴面积)

第九条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重点科研机构用房申请配置面积(S5

(一)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在同一学院,属于同类型而不同级别的,按最高级别计算,不再重复计算;在同一学院,属于不同类型同级别的,或是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第一个为申请基本配置面积,第二个以上申请配置不超过50%,各学院可自行排序,按相应级别给予申请配置。

(二)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重点科研机构用房申请配置面积如下:

级别

申请基本配置面积

第二个以上申请配置面积(不超过50%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下同)

3500

1750

部委级重点实验室

2100

1050

省级重点实验室

1400

700

厅级重点实验室

700

350

部委级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280

——

省级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140

——

(三)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基地等,应充分利用原有实验室、本学院和校内可共享的资源。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于个别重点实验室经过认定,用房面积确实不能达到标准的,可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房源情况再酌情配置,经过评估被撤销的,学校有权收回原配置面积。

(四)科研用房(S5)试行有偿使用,按下述第三章规定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中约定科研用房面积的,减免三年有偿使用费。理工科教师年均到位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的,可向本单位申请科研实验用房100M2

第十条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用房总面积S=S1+S2+S3+S4+S5,各单位应优先安排教授和教师工作用房,严格控制行政、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其它面积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面积低于定额面积的单位,根据学校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改善;超出定额20%(含20%)以内的,在过渡期内暂不作调整;超过定额20%以上的使用面积,原则上应退回学校。

第三章缴费与结算办法

第十二条收费与补贴核算办法

(一)各单位用房总面积在S1+S2+S3+S4定额总和之内的暂不计费;超过S1+S2+S3+S4定额或缺额面积,收费或补贴如下:

1.20%(含20%)之内、按3//的标准,

2.20%--50%(含50%)、按5//的标准

3.50%以上、按10//的标准

(二)2018年度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2019年度和2020年度均在上一年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递增15%,先执行三年,后视情况另定。

(三)对于各单位使用的楼房,超额面积部分另收1//物业管理费,对于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楼房,学校另行制定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结算办法

(一)资产管理处每年11月对本年度各单位的定额使用面积进行核算,并将超额和缺额面积的金额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每年12月进行结算。

(二)财务处对公房有偿使用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超额缴费款,从各单位的科研间接费、业务经费中扣缴,纳入公房有偿使用专项;缺额补贴款,从公房有偿使用专项转入该单位的业务经费;科研项目临时用房经费从其项目经费中扣缴,纳入公房有偿使用专项;没有科研间接费的单位,从业务经费中扣缴。

(三)财务处对超额面积的物业管理费实行专项管理。超额缴费款,从各单位的科研间接费、业务经费中扣缴,纳入物业管理费专项;物业管理费的收入用于弥补学校楼房物业管理费的开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校医院、图书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校本部机关的标准执行,其他面积可根据学校用房的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类用房,包括图书馆、体育馆、校医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各会堂、学生餐厅及后勤保障用房(办公用房除外)等,暂不实行定额管理。

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的成人教育类学生,暂不计入单位学生数;留学生、各类合作办学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按自然人数计入本单位学生数。

第十七条有偿服务的经营性用房,按《福建师范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引进校外资金或自筹资金建造的公房,计入定额面积,超额面积五年内暂不收费,供单位自主使用。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发展为目标,制定本单位房产与使用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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