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福建师范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6-25

闽师资〔2009〕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房的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房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房是指产权属于福建师范大学的房屋和各种配套设施。

第三条  学校公房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动态配置、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的使用管理原则,公房划分为: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公共体育设施、公有住宅、生活及公共服务设施、经营性用房等六类。各类房产管理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房配置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等的用房需求。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公房管理委员会是公房管理的机构,其职责是:审核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审议公房调整配置、公房资源占用费收取方案,对于公房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一级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公房,维护学校公房权益和产权完整,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合理用房需求,确保公房的保值增值。其职责是:拟定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公房配置和调整方案;核算公房资源占用费;考核公房使用效益;审核各类房产租赁合同(协议);监督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和分配;参与学校建设规划制定、新建楼房验收、组织新建楼房的接收与移交;指导制定二级公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各学院、部处、馆、中心、集团、医院、公司等为学校公房管理的二级使用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公房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对学校分配给本单位使用的和受委托管理的房产进行管理。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旗山校区校本部机关的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场所的使用管理和调配。教务处负责对旗山校区的公共教室、公共语音室等场所的使用管理和调配。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和公有住宅进行管理与调配;负责管理全校性房产的维修和维护;负责对学生公寓、教学楼和公共楼宇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仓山校区管理办与资产管理处配合,负责对仓山校区非经营性办学资源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对各项办学资源的管理工作实行检查和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后勤服务集团及相关单位负责对授权管理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体育科学学院负责对旗山校区公共体育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和调配。

 

第三章 房产使用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将公房委托各使用单位进行管理使用,并定期与各使用单位签订《福建师范大学公房委托管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

第九条  由学校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管理的公房分配方案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经校公房管理委员会审议,重要分配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学校对各类公房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公房使用管理数据库系统,每年对各类公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汇总统计。各使用单位内部用房调整变动情况应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委托物业管理的公房,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确保学校房产设施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对外开放的场、馆、所、室及各类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合同管理”办法。由受委托部门按《福建师范大学经营性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或有关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所使用及受委托管理的各类公房从事经营活动,或出租、转借给校外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所使用的公房及受委托管理的各类公房作为资产投资,或进行联营、入股、担保等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受委托管理或使用的各类公房负有维护管理责任,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公房用途或任意改扩建。

第十六条  新增机构所需用房,应提出书面申请,由资产管理处提出调整方案,报学校批准后进行配置。

第十七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各类人员,所在单位应负责及时收回其原使用的公用房(继续聘用者除外)。

第十八条  为防止房产资源浪费,凡闲置不用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公房,资产管理处将予以收回进行校内调剂。

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按时退还使(借)用期满的公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对于公房的搬迁,必须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单位,对其房屋、水电、附属设施等进行验收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在学校建筑物上方或外墙等竖立、悬挂宣传广告牌等按《福建师范大学校园综合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师办[2005]4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负有保护所使用公房的责任,维护好各类楼房内部公用设施(消防、水、电、管线等)和楼梯、走廊、门厅等,及室外测量标志物的完整性,严禁随意拆除、封闭和改变用途。同时,对本单位周边及邻墙、邻街等相关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对侵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房屋产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改、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论工程是否决算,在交付使用前,须先办理房屋及设备资产的移交手续。基建处负责提供房产、设备的详细清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接收、入账。工程未决算的,先办理房产、设备预入账,待工程决算后,再进行账目调整。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按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有关基建资料移交校档案室存档。同时,将资料的卷内文件目录、案卷号(复印件)提供一份给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已竣工验收的房产建设项目,基建处必须及时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一切资料,产权证的申办事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新购置的学校住宅房产和因拆迁安置的学校住宅房产,由资产管理处配合后勤管理处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学校的重要档案,及时存入学校档案室。产权证原件借出时,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需要复印副本的,必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已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公房,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进行论证,确需报废的需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危房鉴定,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报废处置。经批准报废房屋的拆除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拆除房屋的变现残值应上交校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或学校建设规划需要拆除的房屋,必须按有关程序规定,先报批后拆除。

第二十八条  国家或学校建设规划需要拆除的公有住宅,凡有安置项目的,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一)已进行房改的原公房,其住宅产权属住户个人所有的,直接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办理;(二)已享受过房改补贴的住户,其住宅产权属学校所有的,不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有关待遇;(三)符合房产有关政策规定,可购置拆迁房的住户,应先购置拆迁房,然后再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或学校建设规划需要拆除的公有住宅,凡是没有安置项目的,对于已进行房改的原公房,其住宅产权属住户个人所有的,按拆迁的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其他住户,由学校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涉及学校建筑物的装修,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在工程竣工后,按项目工程决算金额向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申报增加该建筑物固定资产原值。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除收回违规公房外,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如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学校的房产进行抵押、出资、担保的;

(二)擅自将学校的房产出租和对外开放的;

(三)擅自占用学校公房或改变公房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公房内外部结构的和搭建临时建筑的;

(五)不按期退还学校公房的;

(六)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自我约束的用房机制。学校将在适当时期,试行定额配置和超额缴费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管理

福建师范大学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