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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4-05-22

 

关于《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4〕10号)精神,我局牵头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4月23日

 

 

                

                 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

              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4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及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打破部门利益,创新监管方式,强化资源统筹,规范管理运营,提高使用效率,积极稳妥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集中管理制度。将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与原占有使用的单位脱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建立新型的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二)整合盘活存量资产。在全面清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利用,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整体效益。

(三)规范资产经营行为。通过剥离经营性资产,统一资产经营和收益管理,推动行政机关职能转变,杜绝不应有的经营性行为,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效率。

三、脱钩范围与方式

(一)脱钩范围

省级行政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行政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脱钩单位)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列入脱钩范围。

1.经营性资产类型包括:

1)用于自营、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商业用房、场地、配套设备设施和其他物业;

2)所办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如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经营使用的房地产及设备设施;

3)闲置、未利用的房地产;

4)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

5)其他用于经营或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

2.201411日为界定时点,在该时点及之后凡属上述类型的资产,一律列入脱钩范围。

3.凡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料明确注明为商业、店面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不分界定时点,一律列入脱钩范围。

(二)脱钩方式

1.转变用途。对适合办公使用的经营性房地产,原占有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转作办公用途。

2.转让变现。对难以转为办公用房且经营效益低、管理成本高的经营性资产,以及需要变现的对外投资股权,可通过市场逐步转让变现,转让收入上缴省级财政。其中土地、房产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变现。

3.划转移交。对转变用途和转让变现以外的经营性资产,划转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适合办公的统筹用于解决当前省级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不足,对难以转为办公用房的经营性土地、房产,以及其他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经营管理。脱钩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移交省国资委管理。

四、集中管理机构和原则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监管,具体委托下属省机关服务中心(加挂省直资产管理中心,按照权属统一、分类管理、阳光运作、收益上缴的原则管理运营。

(一)权属统一。脱钩单位移交的经营性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资产权属统一变更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并由省直资产管理中心(省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经营。

(二)分类管理。对适合办公使用的,在省直单位间统一调配;对适合经营的,按照市场方式管理运营;对规模小、管理难度大的,通过置换等途径整合盘活。

(三)阳光运作。集中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四)收益上缴。经营管理中的各项收益,扣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经营管理所需的人员、管理、维修和改造等费用,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经营性资产集中监管的具体要求,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工作时限和步骤

按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工作原则,脱钩工作采取先行政机关、后事业单位,先在榕单位、后非在榕单位分步实施。2014年底完成省级行政机关和在榕财政核拨事业单位脱钩,2015年上半年完成其余单位脱钩。具体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推进:

(一)开展资产清查

1.成立机构。脱钩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资产管理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经营性资产清查小组,负责经营性资产清查盘点,提出经营性资产脱钩方案,办理经营性资产的移交、划转等工作。

2.组织清查。脱钩单位以201411日至2014430日为统计期间,开展经营性资产专项清查,按要求填报经营性资产清查报表(附件1),并在515日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二)报送脱钩方案

脱钩单位在资产清查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规定,确定脱钩对象和方式,提出具体脱钩方案(范本见附件2),连同资产清查报表、脱钩方案审核表(附件3)、经营合同和资产权属等资料(附件4),经主管部门初审后,531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三)办理划转移交

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清查结果和脱钩方案批复,组织有关单位实施脱钩方案。其中,经营性资产的划转移交,按以下方式办理: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经营性资产,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实物资产连同权属证书原件及建筑图纸、物业管理合同等相关资料划转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经营性资产,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实物资产连同建设、购买、置换、合作开发等有关批准文书、协议原件,以及建筑图纸和物业管理合同等资料划转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脱钩单位应配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3.经营性资产与办公用房等不动产混合一体,无法在产权上进行分割的,资产所有权保留在原占有单位,暂不进行产权变更,先行办理经营权移交。同时,移交建筑图纸、物业管理合同、资产权属证书或建设、购买、置换、合作开发等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复印件。待条件成熟时实施所有权划转。

4.已签约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的经营性资产,脱钩单位应将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移交给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5.受托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由产权单位与受托单位共同办理划转移交手续。

6.产权不明晰或多成份形成的房地产,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产权界定后,按以上方式办理移交手续。涉及资产权属、经营合同等法律纠纷的,原产权 单位应配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协调处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省级非教育行政机关所办学校脱钩,以及省直部门所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整合等工作要求,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有关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方案与资产移交接收进度。

六、工作要求

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是新时期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监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工作。脱钩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认真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清查、核实、申报、移交,不得弄虚作假、隐匿瞒报资产;合同到期的经营性资产需继续出租等事项,一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签订新的承包、出租、出借、合作合同,不得划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资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实施意见》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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