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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11-17

  

                                                             闽师资〔2017〕8号

为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或升级改造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台(件、套)原值1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或升级改造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是用于教学或科研的专用仪器设备。

第二条 学校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专项维修或升级改造基金(下称“维修基金”)专户。学校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维修或升级改造配套经费30万元,当维修基金总量达300万元时,学校财政停止配套。维修基金由资产管理处管理,并专项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和升级改造开支。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在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应预留维修基金份额,结算时学校根据实际购置金额一定比例(暂定4.5%),由资产管理处通知财务处提取至维修基金专户,每季度对账一次。未缴纳维修基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不享受维修或升级改造资助。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重视并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技术升级改造工作,组织各方技术力量有计划地对损坏或陈旧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维修或技术升级改造工作。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需要升级改造时,应及时查明损坏或需要升级改造原因,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登记薄》上如实登记损坏或需要升级改造情况,并将损坏或需要升级改造情况报二级单位分管领导,以便及时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维修或升级改造。

(二)对个别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应查明情况后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如无法及时进行维修,应将详细情况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度向学校报告维修基金年度使用情况。各二级单位应进入相应的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申请表》(附件1)。

(一)对于大科学型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费用小于5万元的维修(升级改造)预算方案,由各二级单位组织论证;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费用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维修(升级改造)预算方案,由各二级单位组织论证,业务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处或教务处参与,论证报告提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对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预算费用,小于10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大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三)对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实际费用由二级单位和维修基金各支付50%

(四)对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预算费用,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各二级单位自行购买维修(升级改造)服务。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买维修(升级改造)服务。

第六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或升级改造,应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

(一)对于在质保期内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立即联系供货厂商进行维修。

(二)对于超过质保期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前应多方询价,进行全面评估并选定合理的维修方案,按相应采购规定流程确定维修服务厂商,并与其签订维修合同进行维修。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有效、重点、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维修基金获得批准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维修或升级改造工作。对在维修或升级改造期限内未完成的,维修基金停止对该次维修或升级改造的资助。

第九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或升级改造完成后,二级单位应组织人员按《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验收表》(附件2)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机组管理员将维修或升级改造合同、验收表归档;验收不合格的则按照验收意见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二级单位凭维修或升级改造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等相关资料到校财务处办理维修基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申请表.doc

2.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升级改造)验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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