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文物等资产登记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2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更好地落实管理责任,全面地摸清我校文物、古籍、标本、保护植物和捐赠品等资产的存量和管理现状,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全面清查存放于本单位的文物、古籍、标本、保护植物和捐赠品等资产,并如实填写相关登记表(附件1-5),并于2015年12月20日前提交到资产管理处。
二、对于资产账务中没有进行登记的上述资产,应按现行的入账标准进行登记,填写资产来源与金额。金额不明的应填写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以当前市场价格为依据。评估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三、各有关单位在登记上述资产后须打印验收单,按资产登记程序签字盖章后与登记表一起交至资产与财务审核入账。
四、各单位购置及购置外所得的文物、古籍、标本、保护植物和捐赠品等资产均应按资产与财务管理程序进行登记与管理。
五、各单位登记入账后的文物、古籍、标本、保护植物和捐赠品等资产,应按照学校的资产管理规定加强管理,指定相关责任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占、侵吞或毁损此类资产。
六、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做好摸底清查工作,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确保工作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和篡改上报资料。
七、文物、标本属于设备类资产,古籍属于图书资产,保护植物属于土地及植物类资产,捐赠品应对设备、图书、家具等类别进行区分。如有疑问,请咨询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管理科:22867618;资产综合管理科:22867619。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文物登记表.xls
资产管理处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