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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发布时间: 2012-12-31

闽政管综〔2012〕1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含承包,下同)、出售等活动。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产出租;

     (二)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

(三)土地、房产(包含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公有住房)、车辆出售;

(四)单项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出售;

(五)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场交易的情形。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出租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当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资产公开招租底价采用市场比较方式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资产出售交易底价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章交易管理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按交易类型和交易流程向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资产交易委托等相关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产权交易中心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合格的交易项目出具材料审核登记表。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交易项目,应在委托交易前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手续。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评估机构应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库建立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可按资产类型选择现有信誉良好、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收齐材料后拟定信息公告,经委托单位确认后,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征集意向方。

(一)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承租(受让)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承租(受让)方提出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对于股权类资产、大额实物资产重大出租事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或资产出租(出售)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四)省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告信息审核制度,对拟公告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交易信息的同时,应通过单位网站、公示栏和出租物业现场公示交易信息。

非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交易的,同时要将交易信息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资产出租和实物资产出售公告期不少于20日,股权类资产出售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告发布后,不得随意变动公告信息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不得撤回公告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对承租(受让)方条件、挂牌价格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或撤销公告信息的,应当经资产出租(出售)审批部门批准,并由省产权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载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应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资产出租或出售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确认的资产招租底价或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出售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资产招租底价或资产出售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重新确定挂牌价格;如拟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招租底价或资产出售评估结果的90%,应当取得资产出租(出售)审批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十四条公告期间,省产权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对意向方的承租(受让)意向进行登记,组织意向方察看实物资产或出租现场;意向方报名截止后,省产权交易中心要及时将意向方资格审核意见征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指定机构或人员配合省产权交易中心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可以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公告中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六条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由省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十七条交易完成后,省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依法签订资产租赁或出售合同以及其他需签署的交易文件。

第十八条进场交易发生的交易保证金、拍卖保证金等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统一收付。交易价款的资金解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闽财非税〔201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资产出售交易完成后,省产权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割通知书和交易凭证;资产出租交易完成后,省产权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出具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交易中涉及的服务费用,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825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委托交易资产管理,防止拆卸、保管、运输过程操作不慎或者因其他因素造成资产损毁,导致委托交易资产数量、型号与实际交接情况不符,避免出现违约情形。

第二十二条资产出租(出售)批复文件是实施进场交易的依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向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供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资产出租(出售)审批表,不得使用内部签报或其他形式的文字材料替代批复文件或审批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加强自律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和本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制定交易服务承诺、具体竞价规则和相关规范文本,并报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备案。

(二)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组织资产交易、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对省直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定期按规定程序将成交的数量、价值、合同书复印件等资料汇总报送省机关管理局。每年年底形成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进场交易。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机关管理局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由省产权交易中心参照省属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制定选择拍卖机构的流程,报省机关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依法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二)违法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应承担保密义务的资料或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或承诺的程序、时限组织交易的;

(四)违规组织交易,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规定,省机关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交易的,可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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