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30
〔2017〕4号
各单位:
为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有关规定,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学校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含)的用于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学校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专户,由资产管理处代管。
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由学校配套经费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的3%-6%构成。
三、各单位在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应预留维修基金份额,结算时根据实际购置金额的3%-6%转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专户。
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尚在制订中,具体实施细则待学校研究并通过后再另行发布。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资产管理处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