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禁止性条款
发布时间:
2019-08-27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以下为采购文件编制的禁止性条款:
一、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三、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对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六、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七、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八、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