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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7

闽机管综〔201494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行为,深入推进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权交易机构

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委托的原则,凡属地政府已设立或指定产权交易机构(含公共资产交易机构,下同)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其中在榕单位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属地政府未设立或指定产权交易机构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可选择有资质的交易机构按规定公开组织交易。国家各部委、省政府指定进入专项产权交易机构的资产项目,从其规定。

二、关于交易事项管理

(一)交易事前管理

新发生的出租项目,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行为的审批手续。继续出租的项目,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个月申办审批手续,并将拟公开招租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按时结清租金(承包费)、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避免引发纠纷。

(二)交易事中管理

为防止恶性竞争、恶意抬高租赁价格等行为,保障无违约行为的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的承租优先权,凡201221日以后已经进入各级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项目,再次进场交易时以不低于原租金为起租价的,或虽初次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但以有资质评估机构(进入省财政厅评估机构优选库名单)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起租价的,上述出租项目竞价达到起租价的150%时,原承租人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招租活动,由原承租人优先承租;若原承租人放弃的,则继续该标的招租活动。

(三)交易事后管理

交易完成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与交易方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后15日内将交易资料和合同副本报审批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出租资产,要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建立专项管理档案,加强对出租资产跟踪管理和定期巡查,将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要加强资产风险防范,对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违规改造装修、损坏资产或违法经营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关于自行组织交易

下列交易事项,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自行组织交易:

(一)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出租,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对内服务保障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出租事项。

(二)经国家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产使用事项。具体资产项目和孵化对象,由省直主管部门报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备案。

(三)地处乡镇(不含县城)、村等偏远地区的非重大资产出租事项。重大项目的界限由省直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备案。

(四)根据征收拆迁公告面临拆迁,以及其他6个月以内的短期出租事项。

(五)省直单位的农用地出租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出租事项。

推进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拓展防治腐败领域的具体举措。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管理制度,加强进场交易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管理分工,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进场交易工作;要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应进必进,确保资产出租、出售项目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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