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函〔2018〕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登记营业范围包含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具备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匹配的专职人员,并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进行信息登记,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委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三、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代理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招标控制价的,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得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人支付,也不得提出以财审、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等不合理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支付的方式、时间,并在招标控制价的暂列金额中单独列项计算。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的要求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并符合省厅的文件规定。项目组成员应为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并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和聘用合同,其中项目负责人提供近六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项目组成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以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保缴费累计时间计算。
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每年参加招投标业务培训的学时不少于10个学时,其他专职人员不少于5个学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培训主体对培训质量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专职人员的培训情况等信息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招标人可在委托合同中,明确项目组成员的培训要求。
七、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当地规定存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当转入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基本账户。不得从投标保证金专户内提取现金或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及时采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省厅将另行制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于招标代理业务承接的具体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扣分:
(一)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依规予以答复或答复内容流于形式;
(二) 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未予澄清或澄清内容流于形式;
(三) 违规代收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四) 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五) 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六) 派出的项目组成员未实际到岗履职;
(七)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备案招标文件等材料;
(八) 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
(九)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达不到行政处罚或违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双随机”检查、专职人员业务水平测评等方式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进行抽查抽测,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本通知自2018年3月20日起实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5日